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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
4、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华南地区,广西界于北纬20°54′-26°24′,东经104°28′-112°04′之间,东界广东,南临北部湾并与海南隔海相望,西与云南毗邻,东北接湖南,西北靠贵州,西南与越南接壤,广西陆地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海域面积约4万平方千米。
广西地处中国地势第二阶梯中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两广丘陵西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呈现西北向东南倾斜。地貌总体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石山、水面6大类构成。广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地跨珠江、长江、红河、滨海四大水系。
截至2017年底,广西下辖14个地级市,51个县,12个自治县,8个县级市,40个市辖区。
截至2018年末,广西户籍人口5659万人,常住人口4926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0352.51亿元,比上年增长6.8%。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1489元,比上年增长5.8%,在中国大陆31个省份中排名第28。
1、“关于深化广西户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2、取消落户的限制,如保险、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
3、“关于深化2021年广西户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全文如下:
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户口移民政策,促进本地区城市化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城镇条件全面放开,取消参加保险、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负责单位:自治区公安局、市人民政府)
6、第三条新镇农村大学生实行“进进出出”的落户政策。自2020年12月1日以来,我区农村大学生纷纷申请将户口搬迁到落户镇。根据自愿原则,他们可以在落户之后的任何时候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负责单位:自治区公安局、市人民政府)
7、第四条符合自治区内条件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集体家庭,为本地区城镇非就业单位人员和无独立财产权的人员提供“社区家庭”设施。(负责单位:自治区公安局、市人民政府)
8、第五条坚持义务教育的全面覆盖。农业转移人口中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子女进行分类和分类,按照相对接近和免考试的原则安排他们在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学习。(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部、财政部)
9、第六条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入分配等经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三权”变动的影响,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三权”的合法权益。其中,进城的扶贫拆迁户使用原宅基地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负责单位:自治区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扶贫办公室、水库扶贫安置中心、公安局)
10、第七条进城的扶贫拆迁户,可以优先办理一动不动的财产证书,享受免缴不动财产证、居民户口图书和居民身份证费用、免费邮寄居民身份证等优惠政策。(主管单位:自治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司、水库扶贫安置中心、财政部门、扶贫办公室)
11、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应当纳入地方住房保障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当地实际租金分配或者租房租金补贴。(负责单位:自治区城乡住房建设司)
12、第九条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主管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险局、财务部)
13、第十条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本地区顺利转移和延续。(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第十一条进入落户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当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介绍服务,并可以作为农业转移工人继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第十二条自治区应当根据前年从农业转移到各市、各县市的数量,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并对进城人口新建设用地的相应目标作出特殊安排。(负责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司、公安局)
16、第十三条自治区根据前年进入市、县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重点支持在农业转移人口奖励基金中进城的落户数量较大的地区的资金配置。(负责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局)
17、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1、以下是《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全文:
2、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特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4、第三条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5、第四条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6、第五条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7、第六条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其中,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扶贫办、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公安厅)
8、第七条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优先办理不动产权证,享受免交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及免费邮寄居民身份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财政厅、扶贫办)
9、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0、第九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11、第十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区内顺畅转移接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第十一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当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且可继续以农业转移就业劳动者身份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第十二条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
14、第十三条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在农业转移人口奖励资金中对进城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
15、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1.高考考生必须具有广西户籍,并连续居住2年以上。
2.高考考生还必须遵守广西的法律法规,并在广西完成高中阶段学业。
3.高考考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广西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记录。
4.高考考生本人在广西有完整的初中阶段学业,并获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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