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哪些内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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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哪些内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一、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指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1、一、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2、(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3、(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4、(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6、(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7、二、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8、(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9、(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10、(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11、(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2、三、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14、(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15、(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16、(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17、(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18、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作出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余案件由立案庭决定予以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20、五、申请恢复执行(含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21、(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下落。

22、(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必须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3、(三)因其它原因中止的,其中止原因已经消失。

24、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不重新立案,也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25、六、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向立案庭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26、(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7、(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被执行人准确的居所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

28、(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9、(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说明文件。

30、七、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1、(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支付令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2、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3、(二)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不予执行。

34、(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35、(一)追索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36、(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7、(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后,需要强制执行的。

三、劳动仲裁的十大忌讳

1、(1)申诉不符合条件。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人身伤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

2、(2)申诉请求不当。劳动者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劳动者不了解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漫天要价”,不仅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3、(3)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劳动者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4)超过申诉时效。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仲裁部门将不会受理。

5、(5)授权不明确。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6、(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劳动者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劳动者应书面申请。无故不按规定交费的,仲裁部门将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7)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缺席裁决。

8、(8)不能提供证据。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该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

9、(9)认为仲裁裁决了争议就结束了。其实不然,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

10、(10)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也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显然无论是裁决书还是判决书,劳动者超过一年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其合法权利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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