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答案(教师资格条例的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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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答案(教师资格条例的第九条规定)

一、山东教师层级聘任实施细则

1、教师层级聘任就是职称进档分层竞聘,一般条件是满3年可以晋升高一级层级。

2、现在都是量化打分,择优录取晋升。竞聘岗位基本条件:

3、(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二)具有相应竞聘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达到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已聘任)年限(竞聘高、中、初级内部较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逐级进行,一般应聘任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

5、(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四)规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和上一个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五)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参加竞聘上岗;受处分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止审查之间的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人员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8、(六)中小学教师将完成课时量作为竞聘的必要条件,规定任职年限内每周最低课时量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教师兼职管理工作的,课时量不得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

二、安徽省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制定本办法。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中职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

1.主体性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

2.民主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3.导向性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实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路、推动整体、讲求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勤奋工作,尽职尽责,静心教书,潜心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奉献与获得之间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认真完成备课、教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并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不得未备课、无教案上课,不得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

3.关爱学生。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同时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与尊严,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注重学思结合,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良好品行,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塑造学生健全人格。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禁对学生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5.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具有良好的仪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在课堂上吸烟、接听手机;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或玩游戏;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得透露各类考试内容或组织、参与学生考试作弊;不得在招生、评估考核、职称评审、科研教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掌握先进教育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及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要把“修身、敬业、爱生”作为自觉行为,通过教育叙事、师德反思、业务自传、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对照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上述考核内容,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和本校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及各类评议样表,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1)自评。教师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一份师德自评总结。

(2)互评。以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互评。

(3)学生评。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评议打分;班主任在本班进行,任课教师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对于小学低年级教师,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不开展学生评议。

(4)家长评。由学校师德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名誉的;

3.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

5.品行不端,歧视、侮辱学生的;

6.在工作岗位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7.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8.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报刊的;

9.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10.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2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并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的,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师德考核每年一次,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把师德建设列为考评学校、考核学校班子和教职工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要以师德考核为抓手,建立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惩治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要对师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师德建设问题突出的学校和师德严重失范的教师坚决予以查处。

师德考核工作的重点在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注意师德考核与绩效考核、教师管理的有机衔接,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违规了被学校撤销教师资格后,职称会同时被撤销吗

会的,连教师资格都没有了,职称肯定也没了。

四、与幼儿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与幼儿教师相关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第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十项行为准则》。

五、组织教师资格证作弊的法律规定

作弊违反了教育领域的诚信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作弊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但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所有地区:

1.刑事处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教师或考生进行教师资格证考试作弊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

2.考试取消和禁止:作弊的教师或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考试成绩,被禁止参加一定期限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并可能被取消或吊销教师资格证。

3.案例法和法规:许多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打击作弊行为,这可能包括教育法、考试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这些法规会明确规定作弊行为的定义、处罚和要求。

4.学校制度和纪律处分:除法律规定外,教师或考生还可能受到学校制度和纪律处分的约束,如停职、调离岗位、降职等。

具体的法律规定会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查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若有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是明智的做法。总的来说,作弊行为是不被法律和伦理所接受的,会对个人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您始终秉持诚信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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