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谁行使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债权人选择权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合意之债是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借贷(包括共同签字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合意之债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形态之一(或共同债务的选择要件),共同债务并不限于合意。而“共债共签”则要求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则是将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共债共签”具有排他性性,认为只有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夫妻合意之债不具有排他性,没有共同签字但用于家事需要的债务,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是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民法典》第518条)。
连带债权可因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发生。
一是各债权人得单独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民法典》第521条)
二是债务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一个全部履行,即可消灭其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1)连带债务是数个独立的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数个债务有共同目的;(确保债权实现及行使方便)
(3)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在对外关系上,构成连带债务之各个债务,均以全部给付为内容。)
(4)各个债务不需以同一内容之给付为标的,亦不以同一发生原因为必要。
(1)外部关系:债权人可先后或同时向全体或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而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只要一个债务全部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整个连带债务关系亦随之消灭,而转化为连带债务内部的可分债务关系。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20条)
(2)内部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民法典》第519条)
数人按比例共享一个债权,为债权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债权可以因合同和法律规定而产生。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民法典》517条)
一个债权或债务属于数人共同共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或共同履行义务者,为共同共有债权或共同共有债务,又称为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多数债权人共有一个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权。
①共同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债务人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
②各债权人不得单独对债权进行一部或全部之处分;
③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为抵销、免除和更改;
④债务人继承一个债权人时,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⑤共同债权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共同关系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决定。
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债务。我国民事法律和民法理论上无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被直接作为连带债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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