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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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本文目录一览:

1、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

2、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3、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4、 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这是忽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忽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表现,这个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审判的公信力。

■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林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林提出上诉,在林某接到一审判决书的230天内,二审法院既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也未作出二审判决,林某一直羁押在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

二、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目前死刑核准权的现状

所谓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准权,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通常我们称前者为死刑核准权,后者则称为死缓核准权。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复核和审判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既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法院,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核准。标志着死刑核准权已统一集中于最高院。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严峻,死刑案件数量增多,为及时高效地核准死刑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作出决定,授权各有关高院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

三、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为此,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

四、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此时,专家们开始审视严打。2005年,刘*文在论文《近两年的社会治安与“严打”整治》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更何况在加入WTO后,中国已经签署了两份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后一个公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对于死刑复核、逮捕、拘禁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死刑复核的尴尬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打阻碍了国内司法的本身程序,损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复核权的尴尬地位就是严打时期形成的。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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