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条文(刑法合同诈骗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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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条文(刑法合同诈骗罪条文)

一、毒猫什么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处置程序与方法是什么

这个罪危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要求投放的危险物质会被不特定第三人接触。

讨论的是偷吃,不是泄漏。邮寄包裹双方知情,正常情况下不应该被第三人吃到,威胁不到公共安全的客体。这是一个行为相遇的因果关系问题。因为快递偷吃+邮寄毒物行为相遇,导致了人死亡。

这个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属于有因果关系。但不代表负有责任。有无刑事、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有无过失了。

题目假设双方知情。那么考察问题主要有邮寄物品是否违法,被误食的可能性,是否标明警示。

只讨论偷吃,以下为个人意见,推理哒。

1.如果是邮寄物品为合法的,且有标明的有毒警示,或者被正常人误食概率极小,无责。

比如邮寄一看就是河豚的新鲜河豚,标明警示内容的老鼠药,有毒中药,拖鞋鼠标,邮寄人员强行偷吃,死是活该的;邮寄者不存在任何过失,也尽到了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

2.如果邮寄的是非法的,比如氰化钠不走危险物品运输流程非要走普通快递,然后被偷吃(……),要承担违反危险物品运输条例的法律责任。一个人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是按有关条例从重处理。

不负其他刑事责任,因为不存在其他过失(正常人没人会吃,没有注意义务)。有没有民事赔偿…我也没学过……

3.如果邮寄的有毒物是合法的,但是容易被误食且没有警示标志的(比如一筐毒苹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这里说的过失不是没有尽到寄件人义务的过失。我认为,一个人如果制作毒物(尤其是这种外表有迷惑性的毒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掌控之外,就应该承担提醒的义务。

被误食的概率对量刑上有很大影响,如果是一个包裹严密的毒巧克力,会轻些甚至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被误吃的概率小。

如果是一框没封住的毒樱桃,会从重,因为这很容易就会被顺手偷吃一个,邮寄人却不标明有毒,疏忽大意的过失程度更高。这种放任的态度严重的话会构成间接故意。

后一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说出毒樱桃

的正当用途,或者说就是有惩罚偷吃的快递员的黑暗念头的,就很可能被推定为间接故意,按故意杀人处理。

民事赔偿肯定也是有的,数额也要看过失程度。

以上情况还要考虑邮寄的过程和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是邮寄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检查义务的,也要对民事赔偿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如果是邮寄花生酱之类的合法过敏原食物,邮递员偷吃过敏死了,或者噎死了,纯属意外。算他倒霉。

法律就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嘛(严肃脸

OK,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条文和刑法合同诈骗罪条文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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