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继承法的案例及分析和关于保险继承法的案例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做见证人,此处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还是较为有限的,邻居朋友同事这种与被继承人遗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是可以作为见证人的。
3、建议您最好是选择公证遗嘱,这样比较保险呢。
1、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2、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3、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4、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6、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今日说法]不应有恨(2009.5.19)
湖南长沙40岁的罗女士与其哥哥(没有血缘关系)均为其父王海泉的养子养女,因为想要与其哥哥分割已故父亲遗留的一套房子而产生纠纷。罗女士的哥哥以罗女士的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兄妹俩一个姓罗一个姓王、罗女士没有赡养父亲为由,阻止罗女士继承遗产。罗女士对不赡养老人一事予以否认。2008年10月,房屋将拆迁,罗女士的哥哥在未通知罗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取补偿费86万元。
1、房子属于老人留下的遗产。所谓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是罗女士之父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老人死亡后遗留下来,属于老人的遗产。
2、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罗女士及其哥哥均为老人的养子女,其继承权成为本案关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具有一定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养子女具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罗女士的姓名与养父不一致,户口不在长沙市,基于姓名与户口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继而不影响其继承权。
3、处理方法:在本案中,房屋的继承因老人没有遗嘱,应先由子女协商划分,协商不成,应由法院判决。判决标准:原则上应均分,但也要考虑一些因素,如在本案中对老人赡养的因素,对父母赡养义务负担多的一方应多分。最后具体的处理要看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罗女士的哥哥无权独享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主要条例有婚姻法和继承法。婚姻法里面详细说明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配归属。继承法说明了子女继承遗产时女儿和儿子一样都享有同等继承权。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继承法的案例及分析和关于保险继承法的案例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