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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由被救助方与救助方自行协商,救助方在开展搜救、打捞等救助行为之前,可与被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确定救助报酬。
2、但由于海难事故的突发性及海事管理机构统筹指挥的特点,实际施行救助行为的救助方往往不能在救助行动开始前与被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或协商好救助报酬,从而导致事后因相关费用的承担产生纠纷。
1、国际海事组织于1979年4月,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搜寻救助公约》。
2、该公约宗旨是:为对海上遇难者进行迅速有效的救助,沿岸国家在本国责任海域内负有搜救责任;同时为开展恰当的搜救业务,各有关国家间应就海难救助活动进行协调,建立世界性海难救助体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中等及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游泳专业方向,含游泳救生专业课程)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国家二级及以上游泳运动员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且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且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难救助制度中确定救助报酬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
2、如针对某一具体作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计酬方法,比较典型的如雇佣救助合同。
3、这种救助实际上是单纯的劳务合同,一般以单位工作量计酬,而不论救助最终是否成功。
4、另一种是强制救助,其作业的依据是政府的强制命令。
5、作业完毕,救助人有权向被救助人索取报酬——因该救助并不简单地具有商业特性,只要救助行为是善意的,即使无效果,被救助方也应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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