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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1、就2021年新规定来讲,教师休产假是多少天,教师的产假可以达到158天。
2、就女性休产假来说没有哪个职业有特殊化,都是一样的时间。女性在生产后可以休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但是如果女性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难产,就需要再加15天的产假。另外,若女性生产的是多胞胎,那么每增加一个胎儿就增加15天的假期。因此如果女教师是正常生产,且只有一胎,那么假期就是98天;如果女教师遇到难产和多胎的情况,那么假期会有128天。之所有有人认为女教师的产假能有158天,主要还是因为女教师在休完98天产假后遇到暑假,所以最终可以休到158天。
1、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5、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6、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7、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8、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9、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1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2、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4、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6、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7、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8、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0、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2、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25、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3]
26、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7、(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8、(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9、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0、(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31、(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2、(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3、(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4、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5、(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6、(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7、(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8、(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39、(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40、(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41、(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2、(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3、(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4、(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5、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6、(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47、(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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