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南京市晚婚晚育年龄这个问题,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9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知,南京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江苏省南京晚婚晚育陪产假规定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由此可知,南京女职工的产假是98天,如果符合晚育条件相关规定的,还可以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晚育假。同时男方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
1、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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