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论防卫过当的界限的一些知识点,和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就你说的情况不算正当防卫。人家拿棍子打你你就用刀子杀人,逻辑上和事实情节上都有问题。
1、别人用棍子打你的伤害不足以致命;
2、你刀子的合法来源;千万别告诉警察或法官说你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这是违法行为;
3、你的防卫超过了卫护自身安全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1、定义不同。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强调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
3、法律后果不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限度条件是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必要限度是指防卫手段和强度未超过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须的程度。
防卫过当强调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的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案情:2012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与朋友在一烧烤摊吃夜宵,由于夜市摊生意红火,人很多。
李某从江某等人的座位经过时碰到了江某,为此发生了争执,最后引发了斗殴,因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过就跑出了夜市摊十多米站着,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没有跑远,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见状继续跑,最后李某躲闪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击脑袋,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的大腿。
最终导致江某受重伤,李某受轻伤。案件发生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对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类罪。
所以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但是在李某停止与江某的互殴时,并已跑出争执范围时,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为。
而江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图,并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李某在不敌的情况下,用扎伤了江某。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