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打架的双方属于正当防卫吗?今天给各位分享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本案打架的双方属于正当防卫吗、本案程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被告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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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杨熙(别名杨喜),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鲁山县赵村乡赵村一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0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2003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熙与某中学学生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某县赵村乡赵村街路遇本县赵村一中学生汪某、汤某、陈某、张某等人,被告人杨熙以汪某等四人不理睬自己为由,将其四人拦住,对汪等人进行殴打,后以未吃饭为由,强行向汪等人索要现金28元,并让汪等四人次日到其家喝酒。杨熙等人得款后来到赵村街一饭店内将款挥霍。<...
2004年8月3日17时许,徐某在一农贸市场与曾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展为打架,期间徐某抓住曾某的头发撞击地面,致使曾某的面部受伤,且构成了轻伤。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一年。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徐某的家属不服,认为受害人过错在先,且是受害人先动手打人的,认为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评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
案情
被告人程某见被害人余某正持刀对其子行凶,遂冲上前与余某搏斗。在夺刀过程中,程某用余某手中的刀顺势将余某砍昏在地,但未致其死亡,并夺下了余某手中的刀。出于激愤,程某嗣后又持刀将倒地昏迷中的余某连砍数刀致死。
评析
本案中,如何看待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从夺刀到将余某砍昏在地再到持刀将余某砍死,其间十分短暂,行为具有自然连续性,应视为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quot;的规...
[案情]被告人廖某因琐事与同住一屋的被害人甘某(十五岁)发生争执,当甘某欲离开时,被告人廖某不让甘走,并将窗户打开,同时对甘某说:“你要走就从窗户跳下去!”甘某即从床铺跳到窗台上,同屋的高某连忙上前扯住甘某的衣服劝其不要跳楼,被告人廖某用手拉扯高某的衣服说:“不要管她,让她跳!”,甘某即从四楼窗户跳下。甘某跳楼后,被告人廖某积极施救,把甘某送往医院抢救,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分歧]对被告人廖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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