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司资金不够清偿债务会涉及股东个人财产吗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司股东个人欠款可以冻结公司钱吗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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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理清我国现阶段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注册形式与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按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公司自身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胶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从上述公司法规定中可知,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注册的公司中,基本都是上述两类公司,故不能以股东资产为公司偿债,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除外。
公司的财产虽然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是股东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财产相分离,这些财产就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支配。
公司担负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偿还,而股东由于已缴纳出资,相应财产已转变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同样的,当股东担负债务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这要取决于两个条件:
(1)企业性质。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股东的个人资产抵债。合伙企业当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只对自己出资的那部分承担有限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那么最多损失就是100万,不牵涉股东个人资产。当然,如果有限合伙人是用自己的房产出资,那么房产实际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了,需要用这些房产赔偿债务。
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并不是主流,现在的企业更多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都是指有限责任的意思,即只用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这样的设置,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企业家,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和企业家家庭隔离开来,让企业家能轻装上阵,心无旁骛。
(2)债务条款。
即便企业是有限责任的,但债务条款的设置如果有特定的要求,同样需要股东以个人资产抵债。比如:
反担保。很多小企业为了拿到贷款,股东会将个人的房产作为企业贷款的反担保物,如果企业还不了贷款,那么银行有权利处置这类反担保物。
承诺。股东可以向借款结构承诺,如果发生违约风险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显然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企业家借的是高利贷,在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本息部分,企业家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家可以拒绝偿还。
在企业经营中,一定要分清楚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之间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以免发生企业风险和家庭风险时,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
公用or私用
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股东们选出来的法人代表,股东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贷款行为而避免这部分的债务问题。但如果是私用,股东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
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贷款不适用于无权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所以债权人追偿,公司有可能会被起诉,届时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贷款用途。
私用行为用贷款进行个人消费、偿还个人贷款等。
法人代表承担全部债务风险如果是私用,那么这个贷款行为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也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和风险,不应当牵涉其它股东。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举证,如何发现并证明贷款与公司行为无关是关键。
法人代表违法问题将原本公用的贷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钱款到达公司账户后,才挪用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财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考虑银行在批贷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贷款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
故意获得公用贷款进行私用
这种情况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纯,就没想贷款用作公司经营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公司主体的贷款,然后私用,属于欺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当债务无法清偿时,银行向公司追偿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认这是公司行为,将其定义为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
这个情况在于难以断定法人贷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还是公用。
综上,公司股东如果不希望为此不知情的贷款承担责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够证明贷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减资或者让其他债务人替代出资。
如果采用减资,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这种事情很多。老赖0出资注册一个一千万的公司,到时候惹上官司,但账面上一分钱没有,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败诉,账户没钱没财产,不可以执行法人。但是,有一些其他的办法间接达到这个目的。
具体思路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
先到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查询一下该公司年检报告,其中有其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果其股东、出资人、发起人没有实际出资到位,可以向法院递交一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点
可以要求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虽然对一些低收入群体影响不大,但对一些有实际业务发生的公司高管,还是有一定杀伤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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