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拆迁安置待遇赠与后可否撤销的问题,以及和拆迁房房产证下来之前的赠与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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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一、赠与的任意撤销二、赠与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可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赠与房产未过户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年已古稀的李某无儿无女,生活起居一直都由谢某照顾。李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李某见谢某对自己照顾有加,就认了谢某为干女儿,并与谢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这套房屋赠与谢某。一年后,谢某因意外不幸身故,谢某的儿子方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李某拒不办理。方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李某辩称,他虽与谢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但是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再说,他现在孤家老人一个,自己经济条件也不好,所以要撤销之前的赠与合同,也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年已古稀的李某,无儿无女,拥有自己的房屋,李某见经常照顾自己的谢某为人很好,对自己也是照顾有加,便认谢某为干女儿,并将自己的房屋赠与谢某,同时还签订了赠与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且李某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后谢某因为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其儿子方某便找到李某,要求其腾退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李某以自己经济条件也很差,无力赠与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后双方协商未果,方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屋的权利转移需要通过变更登记过户才算完成,因此房屋即使已经签订赠与合同,但还未过户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该房屋。本案中,虽然李某和谢某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因为赠与房产还没有交付给谢某,且李某一直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可以在赠与房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现在李某明确表明撤销赠与,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因此方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番禺日报记者袁辉
答:一般不可撤销。
一、若财产分割协议是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因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分割协议中赠与财产给子女的,当然不能撤销。
二、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民政部门离婚时,所达成涉及赠与财产给子女财产的分割协议。一般情况下仍不可撤销,理由为:
a、因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赠与方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则协议有效并不可撤销。
b、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赠与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但婚姻法强调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婚姻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的规定。
c、离婚时,父母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经济物质基础健康成长,这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即使按合同的规定,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当然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比较复杂,涉及到赠与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赠与财产的权利状况、赠与是否附有条件等等复杂情况,上述不予撤销也只是一般性原则,具体的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处理。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谢谢邀请,我认为不可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了,协议中约定就有效了,如果夫妻复婚了,可以撤销。
好了,关于拆迁安置待遇赠与后可否撤销和拆迁房房产证下来之前的赠与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