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集体土地上司法强拆你必须要知道的事情的问题,以及和集体土地征收不同意能强征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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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农村农民的房屋,都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拆迁标准都是一样的。
我们国家的土地,只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只要是没有被国家依法征用,它的性质就永远不会改变。
农民建设房屋,都是要在村履行审批手续,写个申请找村里批一下,然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他们按照乡镇规划总体要求,按个公章,发个批件就算完事。说是要经过县级土地部门,其实基本乡镇就代理办了,只需县级备案。因为农民建筑房屋使用的是农村自己的土地,各方面审批都比较简化。所以,农民所建的房屋就是集体的土地性质。
如果要把这部分土地改为国有土地,那各项手续就不是这么简单,要逐级审批,占用多了还要国家土地部门审批,还要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使用税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比较多的。
房屋拆迁没有统一标准,标准基本都是辖区市级政府制定,由市长签署后执行。所以遇有拆迁,要依靠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化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凭法释第12条少费口舌,宅基地征为国有,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例解读
?????四,明确补偿标准,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利益得到保障,这对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所称物,指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有形资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与无形态的土地使用权等。
???????所称物权,指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绖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房屋,指房产与地产,且房地互隨。房屋的产权,指房屋的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且不得分离。调换,指房产与地产,等值调量的互换。房屋产权调换,是房产及其建筑面与无形资产及其土地使用权面的调整更换,质量安全,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产权齐全。房屋调换的价值是房屋房产造价加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出让和转让起始价,分别核算或者估算房屋的生产费用成本支出金额。货币补偿是征购,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捆绑评估确定房屋交易收入金额,价值收支内涵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补偿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其中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制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的实施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实施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征收经营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二十、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任何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中止补偿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十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与补偿活动。
二十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但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十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查阅;凡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许被征收人予以核实。
第四章法律责任
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拆迁房屋的;
4,未将征收拆迁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拆迁的;
9,实施强制征收拆迁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拆迁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依法拒绝和制止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全体被征人公布查处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及查处结果。
二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全部非法所得
集体土地司法强拆法律程序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你好!我是村姑说村事,我们这边正在进行违建清零行动,回答你这样的问题属于条件放射。
首先回答:强拆违章建筑事先必须通知当事人,这是肯定的。
但是最想说的是:在风声日紧的情况下,你有胆子占耕地建房,看来绝不是一般人!大家都知道,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要自己建房子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获取到有关证书,才能开始建房。否则一律属于违章建筑,属于拆除范围。
因题主的问题,这里首先告诉你强拆的程序:
一、立案。就是折法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责任时,决定立案处理。二、调查。调查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相关笔录。三、决定。第一,要告知当事人,并听取陈述、申辩。第二、听证。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自送达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建议请个律师来维权。
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一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效力了。二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效力了!
所以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违建被拆除,建房人应该是有相当损失的。老百姓讲这叫自作自受。然而违建为何越拆越多?屡禁不止?违建内幕你知道多少?正如题主这样明知道在耕地上建房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自负后果,可为什么还敢建?
其实。老百姓都清楚,只要房子建起来了,就没有白拆的!敢建违章建筑的不是黑社会就是背后有硬人!无代价被拆的违章一定就是那些最恓惶的人,无依无靠的老实人。那些矗立多年拆不掉,挣了许多钱之后又突然被拆的,那个不是得了补偿的?补偿哪里来?您能想得到吗?
谢邀!以征代租,我没听过;回答这问题首先要理清征、租、卖的意思;
"征",只能是有关部门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享有"征"的权力,而且只能用作公益事业专项使用如公路部门征地建设新马路桥梁,市政农林水部门征地建设公园或农业示范展示园,排灌站等等,而且是需补偿一定金额;有"征"就不存在租;征地必须需与当地乡村政府协商,而且征地后,那一块地是不再属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
租,亦即是租地;任何单位公司个人都能与拥有土地拥有权的农村集体协商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每年租金价钱签定合同定下时间期限或每几年租金递加;租出去的地块所用权仍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在有的地方租地是要经当地有关部门土地租卖平台公开公示的以求公正公开的)。
卖,是要经农村上级部门批准的,批准后要经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性质转换如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商业用地的;在珠三角农村卖地都要公开拍卖的,以示公正公开。
在近十年内土地的征、租、卖都是越来越规范的,而且都有法规来指导进行的,至于以前有的地方农村有无历史遗留下的土地争议我不知道亦就不作评论。
您好,感谢邀请!
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流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实施,征收的合法文件是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一、征地批准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调查、登记、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调查测量结果应当由被拆迁的老百姓签字确认。
3、组织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报批。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连同登记调查、听证等材料组卷,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
1、张贴征地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市、县级政府之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即以村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
3、修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收到的不同意见或举行听证的情况,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的进行修改,公告期满后将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土地。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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