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医疗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未尽告知义务如何举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告知行为或送达行为一般都是程序法对司法机关规定的行为。一、概念的区别告知行为是司法机关将要告知的内容当面以口头形式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宣布;送达行为是司法机关将要告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当事人或代理人。二、行为方式及相应实际效果的区别告知行为是司法机关将所要告知的内容在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当面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宣布就算完成;有的特定的告知行为的告知内容法律规定要记入笔录才算完成。所以,无论是口头宣布还是笔录,都是面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而为之。
而送达行为原则上是司法机关将所要告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直接送交到当事人或代理人手中才算完成,如果出现不能直接送交的情况,法律则作出了相应的送达方式以便于或规范司法机关来完成送达行为。
所以说,告知行为以直接面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而为之,不能直接面对时,当然就不存在向其告知;而送达行为无论是否直接面对(或下落不明)当事人或代理人,都必须为之,必须送达(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三、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区别对司法机关而言,对于履行了告知行为,不一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对当事人而言,则不一定就丧失被告知内容的权利。而对于依法履行了送达行为,则一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个问题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说明。
原文引用如下: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概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是,体检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如实告知。
在实务中,现实状况是,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也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
一般情况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告知有异常,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要求体检,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就不会安排这个项目的体检。
如果允许体检就不健康告知,就会存在本来有多处异常,且都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就只告知一部分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出现逆选择,也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并不公平。
后半部分则是指,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了,保险公司也拿到了体检结果,就算这个部分当事人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说不赔。
不知道我有没有说明白,首先是体检并不能作为不如实告知的理由,同时具体体检了的项目就不存在不如实告知了,因为体检了,其实就相当于告知了。
就是这样子。
投保的时候,投保人要以“最高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如之前是否住过院,因为何种原因住院?
体检报告有没有异常?这个异常与否不是体检医生说了算。
现在很多人都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等,相信90%多都是良性医生也说没关系,只要定期复查就行。如果投保人觉得这个没关系,而未如实申报,日后发生索赔的话,就有可能出现纠纷。
其实这些小情况都是属于异常。投保的时候,有没有关系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所以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核保部有很多专业医生,有没有关系是由这些医生来定夺,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最大。带病投保的结果可能是正常保、除外保、加费保,最严重的是拒保。
那保险公司怎么会知道投保人有没有如实申报呢?
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是相信投保人会本着诚信的原则的,所以会按照投保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保。
但是一旦近期,比如两三年之内发生重疾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去详细调查受保人的就医记录。因为重大疾病的发生不可能是一夜之间的,很多重大疾病,在三五年之前都会有一些表现的症状,如果受保人在此之前去就诊、检查,医院、医保里面都会有记录。现在医保联网、实行电子病历,就医的信息可保留长达15年。这些信息很容易就可以被查得到,一旦被查到那受保人就违反了最高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就有权利拒赔并取消保单。
买保险时,健康告知怎么看?
买保险,绕不过去的坎就是健康告知,很多朋友就会有疑问,那是不是我所有的就诊记录都要告知?保险公司会不会因为我没告知六年前的阑尾炎手术而拒赔?投保前是不是需要做一次体检?怎么看自己是否符合健康告知呢?
下面我们就来认识一下“健康告知”。
一、什么是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前,需要填写或确认的,关于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真实告知,这体现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下图是某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部分截图:二、如何健康告知?
大家要明白一个规则,如实告知≠全部告知,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健康告知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健康告知询问的要求,那就可以直接投保,即使自己有其他异常情况,但问卷中没有问到,那就可以不用告知,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如实告知≠全部告知。
所以大家就按照健康告知问卷进行回答,具体的原则就是问到什么说什么。
三、不符合健康告知怎么办?
1、如实告知健康异常
一般情况,有健康异常,需要告知的投保人买保险,从以下三点入手:
健康告知:选择健康告知宽松的保险产品;
智能核保:有的保险产品有智能核保功能,可以立即获得核保结论,而且不会有相关拒保记录;
多家投保:同时投保多家保险公司,选择核保结论最好的保险产品。
如果有问卷中提到的健康异常,那就如实告知,提供详细的就医资料,按照这三点去投保,争取有一个好的核保结果,选择核保结论最好的保险产品即可。
2、可以隐瞒健康异常吗?
有朋友会说,有健康异常不用告知,只要抗过两年就行,过了两年出险了,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保险法》有规定的。
《保险法》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条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
虽然《保险法》有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该赔偿。但是实际情况,隐瞒健康异常的理赔纠纷案例中,涉及到恶意骗保,拒赔的可能性还是非常高的。
大家也可以思考一下,难道法律规定,我们作为投保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可以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故意骗保?我想,肯定不是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也正加快建立,本意就是让守信用的人得到好处,让不守信用的人受到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曾经发文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不轻信销售误导,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以,建议有健康异常,需要告知的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告知,不要给自己埋下隐患。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不是再陷入风险。
希望今天关于健康告知的内容能解答大家的疑惑,也欢迎大家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我是“光辉说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欢迎在评论中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自从支付宝保险推出好医保·长期医疗险,市场上热评不断,我看到很多的测评分析,都说这款保险不错:保6年,续保无忧、健康告知也简单等等
我也认为这款保险不错,但有些地方被误导的严重,今天给大家提醒一下:
01
产品基本信息
1.保险公司:人保健康
2.保障期间:1年、且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
3.免赔额度:6年内共享1万免赔额,重疾0免赔
4.等待期:30天
5.保障责任:
a.一般住院医疗金:200万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合同到期未结束治疗的,最长可延长180天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器官移值后抗排异治疗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住院前7天和出院后30天的门急诊费用
b.重大疾病(100种)住院医疗金:400万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因重大疾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合同到期未结束治疗的,最长可延长180天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器官移值后抗排异治疗
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且需接受门诊手术治疗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住院前7天和出院后30天的门急诊费用
c.质子重离子个人医疗保险金:限额100万,赔付比例60%,等待期90天
6.续保规则
1.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费率不变、不因健康情况变化拒绝续保、不因停售拒绝续保
2.合同到期后:不因健康情况变化或历史理赔单独调整费率、产品停售不可续保
7.保费及续保保费
8.其他:支持上门垫付医药费、有就医绿通
说了这么多,结论是这款百万医疗险性价比很高
02
被误导的地方
1.乳腺结节、甲状腺结节都可以投保?
等等...
真的能买吗?先看一下健康告知
很多人看了都认为没有结节的告知啊,那就不用告知啊,直接可投保
争议点:结节与肿瘤的关系
以乳腺结节为例子:
乳腺结节是一种症状,常见于乳腺增生(可形成乳腺囊肿)及乳腺肿瘤性疾病,包括乳腺良性肿瘤(如乳腺纤维瘤、分叶状肿瘤等)以及乳腺恶性肿瘤(乳腺癌)。
1.乳腺增生导致的乳腺结节
多发性,单侧或双侧,以外上象限多见。大小、质地也常随月经呈周期性变化,月经前期结节增大,质地比较硬,月经来潮后结节缩小,质韧变软。检查时能触及乳腺结节大小不规律,与周围组织界限不清,多有触痛感,与皮肤和深部组织无粘连,能够移动;乳房胀痛多见于单侧或双侧乳房,胀痛或触痛。患病时间不等,大多数患者具有周期性疼痛的症状,月经前期发生或加重,月经来潮后减轻或消失。
2.乳腺肿瘤导致的乳腺结节
良性肿瘤可单发,也可多发,好发于育龄期女性,触诊一般结节质韧,边界清楚,活动度好;恶性肿瘤一般单发,好发于中老年女性,触诊一般结节质硬,边界不清,活动度差。
如果仅仅查出是乳腺结节,判断不了引发原因,未来理赔会有纠纷
尤其是在检查报告中有这样的字眼:考虑“纤维瘤可能”、“腺瘤可能性”等等
BI-RADS分类如果在3、4级以上,更应该注意
因为纤维瘤、腺瘤属于肿瘤,肿瘤也分良性和恶性;如果不告知,也算未做到如实告知义务
已经有一个真实拒赔的案例,这里不讲,以后案例公开后给大家讲讲。
被误导2:免除责任误解
好医保·长期医疗险的免除责任第3条规定:
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及在本合同首次或连续投保保单签发日前24个月已经存在的疾病
既往症:投保前已患、被保人已知或应该的有交疾病或症状
解释对吗?
错!
1.既往症不赔是指:由此病引发的相关的疾病都不赔!
甲状腺结节手术不赔,甲状腺癌就赔,这是错误的说法!
2.2年之前患的疾病,未来就可以理赔?
错!
条款说的是:投保时前2年已经存在的病,并不是查出来的时间是2年前,也就是说2年前查出的疾病,如果在2年内还存在,也是免赔的
比如2年前查出甲状腺结节,结果这一疾病一直存在至投保时刻,也算是2内年存在疾病,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也是免赔的
所以这些大V说的都是错误的解释
我对这条规定的理解:
如实告知仅针对健康告知里提及的疾病,也就是患有健康告知里的疾病,不管何时罹患,都不赔
如果罹患的疾病在投保时已经超过两年、且此疾病不在健康告知中、且在两年前已经治愈,未来再次罹患,可以赔付;反之,如果不满足其中一项,均不可赔付
02
总结
Q:人家大V都是问过保险公司客服,才这样说的?你怎么能说是错的呢?
A:我只知道,保险公司理赔时候,不会考虑是否是大V说的
另提醒:有多少人是因看了这些结论投保的?投保前自己问过保险公司客服吗?如果没问过,相信了这些就投保,未来出现理赔纠纷,你把责任给谁?自己连证据都没留,吃亏的是自己!
正确做法:如果有结节且不知道是否能投保的,强烈建议自己亲自去问客服,用文字形式、电话形式都可以,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告知,让客服给出结论,并且把这些证据保留(因为这款保险合同中,不会显示你的病史及告知情况),并且在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中,告知自己将疾病告诉客服,得到可以投保的结论自己才投的。
Q:对于免责那条,我不同意的你的观点!
A:保险是严格的条款合同,一切都是以条款说话,我是按条款中的表述理解。
如果不认同也没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把这2个问题咨询客服:
1.3年前患XXX疾病,不在健康告知里,现在还没完全治好,未来可以理赔吗?
2.我有XXX结节,1年前查出来的,如果未来发展成XXX癌,可以理赔吗?
并留下证据即可
Q:这款保险值得买吗?
A:对于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来说—值得
谢谢邀请。
你可以买试试,投保操作时如实告知,就是保险公司问,你如实回答。能不能买成,看保险公司核保结果。保险核保部门,根据病情,会给正常保,延期保,加费保,免责保,拒保5种结果。你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关于医疗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未尽告知义务如何举证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