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原则,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执行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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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原则,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执行有什么问题

本文目录一览:

1、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原则

2、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执行有什么问题

3、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4、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父方主张直接抚养应具有哪些情形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原则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抚育费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可看出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基本原则:

1、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

2、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必要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做出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为原则。

3、在确定负担子女抚育费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人民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确定协议优先原则。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的具体数额和内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一般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除此之外还...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执行有什么问题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的原因

一是直接抚养方存在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对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方式、时间往往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些申请人认为离婚后子女归自己所有,被执行人不应该干涉子女的生活,因此他们会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有意拒绝、干涉被执行人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例如被执行人探视子女时申请人提出自己必须在场的要求,或者被执行人探视子女的时间的长短由申请人来定,更有甚者直接不让被执行人探视子女,严重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从而激发了被执行人心中的不满情绪,以探视权得不到实现为由拒付抚养费。

二是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或无力支付抚养费义务。离婚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抚养费的支付义务选择放弃原有的工作,或去外地另寻工作以至“下落不明”,加大了抚养费执行的难度,又或将财产恶意转移到他人名下,制造无能力支付抚养...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

四、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父方主张直接抚养应具有哪些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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