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的机关及程序分别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有什么益处、办理收养的机关及程序分别是什么、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办理收养登记的种类分别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基本案情
90年,本市石塘镇大黄坭村72岁的黄某与其70岁的妻子陈某在其家门口拾得被遗弃的出生没几天的一女婴,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遂将其抚养至1992年1月。后因夫妻俩年事已高,无能力继续抚养,在其女婿江某的介绍下,将该女婴送给本市松门镇南塘一村的潘某及张某夫妻俩抚养至今。该女孩取名为潘某。潘某、林某夫妻亦一直未曾办理过收养手续。1995年、1997年原抚养人陈某、林某相继死亡。
今年一月,由于潘某要参加高考,需办理身份证,其养父母才意识到要给她申报户口,不然会耽误孩子的前程。他们来到了公安局,公安局人员告知他们要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夫妻俩来到民政局,民政局人员告知他们这种情况不属于他们办理范围,建议他们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于是夫妻俩非常焦急地来到我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本人承接该公证后,认为情况比较...
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
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①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②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华侨以及居住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深圳户籍子女的,应当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不满14周岁...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办理收养登记种类的内容,包括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等等,仅供参考。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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