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意思?工人因工死亡赔偿项目?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因工死亡应如何赔偿、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不可以保留劳动关系,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因工死亡应如何赔偿
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死亡赔偿金)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
第一、因工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
【因工死亡的情形】
1、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2、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3、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第二、因工死亡应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
【案情】
穆某某原系山东某餐饮公司厨师长,2007年11月,穆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1月,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支付穆某某遗孀赵某、遗孤穆某(三岁)一次性救济费12941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补助共计2100元,并自2008年4月起每月向穆某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2012年,赵某再婚。该餐饮公司认为穆某已同其继父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条件,遂起诉要求不再继续支付穆某生活困难补助费。
【分歧】
针对原告是否应当再向穆某支付补助费,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穆某的母亲赵某再婚,穆某与其继父形成抚养关系,穆某已经享受到其母亲与继父的抚养,其主要生活来源已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因此,原告不应再继续支付穆某的生活补助。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领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布通知,重庆市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该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为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针对的是重庆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
通知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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