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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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

本文目录一览:

1、 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2、 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

3、 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4、 哪些情形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哪些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

二、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

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三、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一、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哪些情形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哪些情形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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