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年度工资增幅不得超过1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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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年度工资增幅不得超过1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本文目录一览:

1、 江西:企业年度工资增幅不得超过15%

2、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3、 建筑工程中劳动债权的常见法律问题

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一、江西:企业年度工资增幅不得超过15%

记者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了解到,2004年工资指导标准已经出台,企业年度工资平均增幅不得超过15%。

据劳动工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工资指导线分基准线、上线和下线三个部分,各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效益情况,自主确定运行区间,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合理安排工资分配。经济效益好、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或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的企业,工资增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运行,且年度工资平均不得超过15%。特别是烟草、盐业、电信、电力等垄断性行业工资增长要严格控制;工资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一般或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运行,且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1...

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

三、建筑工程中劳动债权的常见法律问题

我国"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中,建筑业被列为国家大力振兴的重点行业,并要使之尽快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结构升级的支柱产业。建筑业也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建筑工程中设立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是一个时间和理论的法律问题。

在一般优先权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通过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规定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共益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优先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但这种规定仅属于债权范围,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这极不利于对破产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具有共益性和公益性的特殊债权的保护。

但是,目前我国仅在一些特别法中零星地规定着...

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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