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办理辞职程序(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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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办理辞职程序(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本文目录一览:

1、 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2、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3、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4、 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一、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人事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事业单位调解本单位人事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三、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人事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事业单位调解本单位人事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四、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适用人事政策法规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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