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刑讯逼供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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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刑讯逼供的综合治理)

本文目录一览:

1、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2、 刑讯逼供的综合治理

3、 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

4、 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

一、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对该条所具明的罪状分别确定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对刑讯逼供犯罪构成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做一分析,指出法条表述上的不足,并提出一点完善该条条文表述的意见。

一、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构成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刑法理论上看是一特殊主体。

(一)司...

二、刑讯逼供的综合治理

刑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客观地讲,刑逼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时也有利于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它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极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权衡利弊,自当坚决反对刑逼供。因此从对刑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对遏制刑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刑逼供根源综合治理

刑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证...

三、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

一、引言

刑讯逼供3,在我国是一个(在法律上)久禁(在司法中)不止,而且甚为普遍的现象4,它有悖于诉讼文明和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随着“法治”话语在我国刑事诉讼“场域”的不断展开,刑讯逼供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5.因此,如何“严禁刑讯逼供”,在我国理论界就成了一个炙手可热和极为紧迫的话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恰切对策,应当建基于对刑讯逼供现象产生原因的正确把握。在我们看来,已有的相关讨论正是在这一点上存在着一些不足。有的学者从内在原因来看,认为就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而言,主要是由于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足所致。有的学者从外在原因分析,认为缺乏制度制约(...

四、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就其性质而言,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是弊大于利,容易造成冤案假错案;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望。

要杜绝刑讯逼供,目前可见的有效方法是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提到政府的权力之上,在个案侦查过程中严格限制警方的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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