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是否可以不予立案侦查

1.公诉案件通常由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这是其法定职责。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主要负责立案侦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展开侦查。
2.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侦查机关应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而公诉案件经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后,已历经侦查等程序,进入司法诉讼阶段。
3.综上,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不存在不予立案侦查的情况,而是依循法定程序开展司法活动。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二、公诉案件不予立案侦查有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不予立案侦查的法定条件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一是行为未达犯罪程度;二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罚。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向检察院申诉。
三、公诉案件不予立案侦查是否有法律依据
公诉案件不予立案侦查有法律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应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此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也不予立案。若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在探讨公诉案件是否可以不予立案侦查这个问题时,我们要明白,虽然公诉案件一般由检察院主导,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有可能不予立案侦查的。比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司法机关可能会要求补充侦查,若补充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就可能不予立案。或者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也会导致不予立案侦查。如果你对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还有其他疑问,比如不予立案后的救济途径等,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