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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咨询

“我有一块土地”很抱歉,在中国没有一个公民拥有土地。拥有的只是使用权或经营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本村人”有优先权。只有“本村人”都放弃优先权的情况下才能流转给“外村人”。这里的“本村人”指的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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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

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政府和律师基于不同的根据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和义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政府责任虚化或为政府转嫁其责任提供根据。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律师,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援助律师篇一

一、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内容

(一)为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引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二)负责接收、登记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交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协助法律援助律师开展会见、转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工作。

(四)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为在押人员开展专项法律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值班,并承担律师值班的补贴。值班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商定。

(二)安排到看守所值班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已申报成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并愿意承办刑事案件;

2、在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

3、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4、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对看守所公安民警进行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

(四)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五)监督指导工作站,及时与看守所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经验。

(六)办理工作站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

(七)不定期抽查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三、看守所的工作职责

(一)在看守所门口悬挂看守所“五化建设”标牌标识式样的“***法律援助处(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的标牌,看守所负责人为站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场所应设在便于群众咨询的位置,配备独立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具,墙上悬挂法律援助指南、工作站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公示信息,办公桌上应摆放“法律援助律师”水牌,设置独立资料架用于摆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三)负责对值班律师进行考勤登记和监督管理,维持咨询现场秩序,提供值班律师的午餐,安排值班律师午休,为开车前往的值班律师提供停车位等。

(四)对在押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向其送达《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做到在押人员人手一份;向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做到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100%。

(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运作,协助在押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收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密切关注工作站运行情况,及时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经验。

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衔接机制

(一)值班咨询

1、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值班时,看守所民警应提醒值班律师在《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上登记和签名。看守所应在每月3号前将上个月的签到表原件交换给法律援助机构,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2、在押人员有法律咨询需求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在下一个律师值班日前,指引在押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并安排好值班日当天在押人员的咨询次序和时间,在值班日将咨询表统一交给值班律师,并安排在押人员有序在指定地点向值班律师咨询。

3、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时,在解答在押人员的法律咨询后,可以接受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群众的法律咨询。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等候咨询的群众先行填写《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并安排已填表的咨询群众排队依次进行咨询。非律师值班时间,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有咨询需求的群众前往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或在律师值班日前来咨询。

4、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所有《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整理造册、存档备查,并在《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上注明当月提供咨询的总人数。

5、看守所如发现值班律师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二)案件移送

1、属于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情形的在押人员或其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直接指引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工作站初审意见”一栏注明申请人属于何种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及出具初审意见,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申请人资料、审批表、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2、属于一般情形的在押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供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联系方式,同时告知其如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无法提供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其申请有可能不予受理。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申请人资料、被委托人员资料、在押人员签署的委托书、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如无法联系到被委托人员,或被委托人员无法提供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及时书面告知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情况及时转告申请人。

3、属于一般情形的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交给申请人,指引其在取得经济困难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后,可带齐相关材料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本工作站提交申请。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收到已有经济困难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的近亲属提交的申请后,应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工作站初审意见”一栏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和近亲属资料、审批表、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五、合作方式

各法律援助机构与同级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时,应签订双方的合作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稳步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序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工作。

附件:1、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

2、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

3、法律援助审批表(区县工作站)。

法律援助律师篇二

20XX年5月份,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首次入桂。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鼓励下,立志要升华律师个人价值、发扬律师奉献社会、服务社会精神的覃臣寿律师经严格考核、层层筛选后,光荣成为20XX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志愿者律师,并被指派到广西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20XX年7月19日,覃臣寿律师到北京参加了20XX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启动仪式,获得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的亲切接见,并获颁荣誉证书。回到广西南宁后,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厅律管处、南宁市司法局均给予高度重视,帮助解决志愿者律师异地办案、生活、学习的一些问题。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全所律师给覃臣寿律师举行了隆重的欢送仪式,对其志愿者工作寄予厚望。20XX年7月23日,覃臣寿律师正式到广西博白法律援助中心从事志愿者工作,博白县司法局非常欢迎志愿者律师的到来,并尽力安排好志愿者律师的工作、生活。

志愿者律师覃臣寿来到博白法律援助中心以后,排除万难、认真尽责地开展志愿者工作,积极办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耐心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援助制度;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活动,推动法律援助知识普及;协助司法局送法下乡,协助当地司法所进村开展调解工作;举办法制宣传讲座、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培养基层法律援助人才,扩大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在中小学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宣传法律援助知识。

覃臣寿律师根据博白当地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并征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资深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未成年人、农民、残疾人、妇女、老年人进行特色法律援助,积极为这一类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作,成果丰硕。20XX年7月23日至20XX年6月20日,志愿者律师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5件,其中刑事指定辩护案20件,民事22件,劳动争议仲裁案3件;现共结案30件,其中刑事指定辩护案结案17件,民事案件结案13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多达835124.35元,为众多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了应得的法律援助。

覃臣寿律师在博白县组织开展大型法律宣传活动八次,发放各类法律援助宣传资料两千份,现场接待群众五百多人,为群众提供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另外,覃臣寿律师还多次与相关领导下乡处理群体敏感纠纷案件,典型的有:20XX年12月2日覃臣寿律师还协同博白县司法局林书记、县政府办莫副主任、冯勇到博白县英桥镇新圩村调解许某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一直到凌晨十二点半,终于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这一事故。20XX年12月7日随同博白县司法局黄副局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公证处两位同志到博白电视台录制行风热线广播电视节目,就公众关心的法律援助、公证等有关问题回答听众朋友的现场提问。20XX年12月11日、12日,与司法局一起组织20XX年本县领导、干部普法考试,并到博白镇一小、博白县实验中学监考。

在办理法援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志愿者覃臣寿律师还积极与博白各镇司法所进行案件交流及密切联系,协同中心负责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学习制度、报表统计制度等制度,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充实中心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了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对外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期间,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厅律管处等多次派员到博白关心、指导律师志愿者的工作;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多次组织案件研讨会,为覃律师法援工作出谋划策,该所主任林敢律师还两次带领部分律师到博白县慰问、关心覃臣寿律师,为其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难题;博白县司法局更是尽力为志愿者律师排忧解难,积极配合、协助志愿者律师在博白开展工作。在各方关心、努力支持下,志愿者律师在博白能够顺利开展“1+1”法律援助工作。

博白县人口众多,教育普及率相对较低,属国家贫困县之一,法律援助需求旺盛,法律援助工作任重道远。我们深切地期望有更多像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覃臣寿律师这样不讲回报、只谈贡献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加入“1+1”中国法律援助的队伍,尽量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最需要我们提供帮助的地方,为建立更加和谐稳定的博白乃至中国尽一份微薄之力。

20XX年,覃臣寿律师再次被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获批成为20XX年度“1+1”中国法援志愿者律师,将再次在广西博白县法律援助工作一年,为博白的法律援助事业贡献青春和热血。可以说,法律援助,任重道远;志愿者精神,薪火相传,永不停息。

20XX“1+1”中国法援志愿者在路上!

法律援助律师篇三

一、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法法律援助的申请初步审查工作,并按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及法律援助知道科提出意见;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做好咨询、代书、上门服务等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对象:具有长沙县常住户口、暂住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服务费用。经济困难具体标准是:未达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未达到政府确定的当年经济贫困线的农村居民;

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或无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6、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7、经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受援人。

农村宅基地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多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12348。

\”12348\”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号码,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为群众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公共法律教育,满足公民对法律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青海等省(区、市)在全省范围内已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

其他省(区、市)部分地区也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凡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的地方,群众都可以拨打电话号码

“12348\”,通过电话咨询的形式得到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各地语言差别较大,“12348\”专线值班人员可能因语言不通无法清楚了解案情,同时,本地的一些案件可能不适用外地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为便于沟通、便于就近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咨询人拨打本市、本省的\”12348\”专线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有针对性的答复。

拓展资料: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援助网——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

在哪里可以找到网上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

在网上法律咨询:各省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都有单独网页,区(县)多是挂靠在区(县)政府网上的。若需法律援助,按地域关系、在所在地(管辖地)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咨询并申请。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

(三)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受理的规定。

三、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7、老年人主张侵权赔偿的;

8、农民因土地、林地流转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9、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

10、请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

11、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它事项。

(二)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2、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3、残疾人主张侵权赔偿的;

4、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假饲料)损害请求赔偿的

5、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农民工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地: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六、经济困难审查方式:

(一)为简化程序,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经济困难,申请时审核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政府发放的低保证明为准;

2、农村“五保”对象。以政府发放的五保户证为准;

3、农村贫困户成员。以扶贫办发放的农村贫困户证为准;

4、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相关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证明为准;

5、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当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7、因经济困难无力维护自身利益的劳动教养和监所服刑人员。以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

8、由有权机关颁发,确能直接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有效证件(不包括临时性证明)。

(二)申请以下法律援助事项,可凭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时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3、老年人主张侵权赔偿的;

4、农民因土地、林地流转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5、农村居民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

6、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的。

七、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八、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2、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当经济状况或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法律援助机构。

说明:具体要求以管辖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公示的为准,与本文内容大同小异。

附:网上查找(属地)法律援助中心的方法:

各省的法律援助,网页各有特色哟,举个例吧:

长沙哪里有免费法律咨询

符合法律援助对象条件和援助案件范围的,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免费援助,指派或选派律师代理援助案件,律师费用由政府财政补贴。这就是通常说的免费律师。

一、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范围

1、月收入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的困难群众;

2、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3、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4、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企业的特困职工;

7、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8、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10、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11、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二、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湖南省扩大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2、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因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因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7、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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