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综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
7.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施行)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施行)
第二部分 工商登记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施行)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施行)
6.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施行)
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6年施行)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
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一、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最新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第五条(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六条(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第八条(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九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最新的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已经就社会上大量发生的不同纠纷问题的审判进行了研究调查,最高院在发现审判过程中纠纷解决的难点仍然是法律条文的难以适用问题上,就有必要将原有的公司法条文进行重新的更正并明确了模糊的定义。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第三章讲了什么
一、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第三章讲了什么,我国对境内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转让是有着明确的要求,要求这类转让必须取得相关公司股东的认可和表决才能够进行,对我国的相关有限公司内的股东进行相应的保护。
最新公司法法条有哪些规定最新公司法法条一、证券类公司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二、基金类公司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三、信托公司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四、商业银行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上述文章已经给出了解答,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公司发的变更不仅是紧跟社会发展的主流更多的是为相关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法律贡献,为有关公司的商业交往奠定法律基础,从而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