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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营信息如果不为公众知悉、且经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就属于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依据:名称: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文号: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因此,只要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经采取了保密措施。
对于以上三个条件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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