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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防性案件是指可防但因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预防的难度和现有的能力,这类案件应该是由于违反某项规定或不按照某项规定执行,直接或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件。有以下分类:
2、十、金融交易防盗抢骗十一、医院防医托行骗。
一、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A.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B.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
①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
②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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