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哪些地方(简述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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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哪些地方(简述一般地域管辖)

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区划是怎样的

1、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6个地级市、14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3(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72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42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0497(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566个街道、20117个镇、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62238(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单位(包括社区居委会)(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3、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台湾)、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台湾)。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区划

4、根据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文本中第一章总纲中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原文规定:

5、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6、(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7、(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8、(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9、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10、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1、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2、从字面上理解为:对其中的市从宪法层面上看应该是与县平行的,不管辖县,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地级市,省辖市)才能管辖县,这就为设立县级市作好法律层面的依据了,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因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产生的专区、地区的设立就是违宪的事项,另外对少数民族地方设立的盟(内蒙古自治区在建国之前就产生)也是至今没有扭转的违宪行政区划设置。另外从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设置应该是三级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即中央——省级——县级——乡级的划分,实际是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的四级并存局面也是违宪的,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完全纠正。

二、一般地域管辖哪些是在居住地

1、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3、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4、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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