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刑事复议可否起诉对方(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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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复议可否起诉对方(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一、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予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可以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罚的书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退一步讲,即便是结论为“轻微伤”和“母亲患病与被打有关”,公安机关也应该对其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四、关于伤情和伤残鉴定,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法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法院得以立案,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的结果只能根据具体检验的情况而定。 最后说一句: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对侵害人治安处罚,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二、不予立案复议后仍不立案怎么办

1、一个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受案后,经审查决定不予决定,控告人或举报人不服,经复议、复核后,公安机关决定维持原决定;控告人或举报人仍然不服,要求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仍然不支持立案。

2、这说明控告或举报的事实可能不清,或者说现有的证据,还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所说的事实尚不构成犯罪。

3、对此,控告人或举报人应当更多地学习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可以再次收集、固定更多的相关线索,等到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举报或控告,现在不宜再一味地继续到处举报或控告。

三、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能否起诉起诉期间复议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都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仅仅是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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