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可以变成强制措施吗(没有强制措施案件的侦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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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可以变成强制措施吗(没有强制措施案件的侦查期限)

一、补充侦查没有新的证据会怎么办

补充证据,不是说以前警方所侦查证据就不是证据,一般重大复杂案件都会补充证据,很普遍,完整证据,加大量刑,如果证据被销毁或丢失,补充不完整,可能会从轻判决,极少被认定无罪撤诉的。

二、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下了补充侦查提纲,但是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逮捕,这样还有必要再次提捕吗

1、你说的这种情况我之前办的案件就遇到过,一般情况,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就不需要再次提捕了。

2、我们检察院不需要补充侦查卷,但是各地方检察院的考评标准不一样,所以要求还是不一致的。所以案件的具体情况你一定要和检察院该案件的承办人,或者和该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沟通,问他们是否需要哪些资料。像我们这边的刑警大队对每个案件和我们都及时沟通,合作很愉快。

三、刑事诉讼法学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高检规则》第460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四、批捕后补充侦查,公安可以撤案放人吗

可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如果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需要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就会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变更为取保候审,对不构成犯罪的,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五、检察机关不准批捕需要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1、检察机关不准批捕需要补充侦查什么意思: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六、取保原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区别

一、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徐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3、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5、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轻微刑事案件。也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

2、具备不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案件。具体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此处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法应当逮捕;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存在特殊情况,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

3、期限届满尚未办结的案件,此处的期限既包括逮捕羁押期限,也包括审查起诉等办案期限。

七、案件补充证据阶段会继续抓人嘛

在案件补充证据阶段,如果需要进一步抓捕嫌疑人以获取更多证据,警方可能会继续进行抓捕行动。然而,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如果已经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可能不需要再抓捕更多的嫌疑人。总之,警方会根据案件需要和法律程序来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抓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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