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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3、(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4、(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5、(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6、(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7、(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8、(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9、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0、(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11、(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2、(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13、(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14、(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15、(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16、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17、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8、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19、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0、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1、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1、1民诉法中的回避和仲裁法上的回避范围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要求
2、(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3、(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等等情况
5、2,民诉上的回避申请一旦成立,应回避人员回避后,进行的诉讼继续有效,而仲裁呢,由仲裁庭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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