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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类别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有市,自治州,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若干,自治区设自治州,盟,市,旗,县,区,乡镇若干,直辖市行政区设有区,县乡,镇等若干行政区。地方设立行政区也是根据历史沿革,风俗人情,山川河流,民族风情等因素而决定设立。
1、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主要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限制地赋予地方国家机关一定范围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行政许可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它们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权是一项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例外。
临时性行政许可即“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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