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3、(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4、(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5、(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6、《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7、(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合同订立时,一方被对方欺骗,导致合同的内容与其原本意愿不符;
2.合同订立时,一方受到对方的威胁或胁迫,无法自主决策,导致合同的内容与其原本意愿不符;
3.合同订立时,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对方订立了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4.合同订立时,一方被对方误导,导致合同的内容与其原本意愿不符。
在上述情况下,受到不安抗辩权的保护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安抗辩权被认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对等的,即对方也必须接受合同被撤销的事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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