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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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目录一览:

1、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2、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3、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4、 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

一、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代位执行,是基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既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笔者现就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

二、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以执行甲水泥厂对乙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但丙房产公司提出异议,以与乙建筑公司“未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乙建筑公司的债务。法院依法不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予以实体审查,...

三、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以执行甲水泥厂对乙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但丙房产公司提出异议,以与乙建筑公司“未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乙建筑公司的债务。法院依法不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予以实体审查,...

四、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

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早在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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