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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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2、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3、 代位执行之再认识

4、 代位执行与债权转移

一、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案情

1997年12月17日,A公司为一辆丰-田面包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1998年7月28日,该车在夜间行驶时与一东风大货车相撞受损。事发后,A公司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8月2日,A公司到保险公司协商车辆修理及保险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同意回承保所在地修理。6日,事故发生地的物价部门受交警大队委托,在没有对面包车解体的情况下对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42700元。13日面包车...

二、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

三、代位执行之再认识

代位执行之再认识金*富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代位执行方面的立法,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此规定涉及代位执行的原则性规定,较笼统,缺乏操作性。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四、代位执行与债权转移

代位执行与债权转移

代位执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明确确立,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69条对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但由于《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且漏洞颇多,给司法实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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