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代位权诉讼?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性?今天给各位分享论代位权诉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行使、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论代位权诉讼
3、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行使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管辖,诉讼标的,既判力
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管辖、诉讼标的、判决的效力等一系列的诉...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如何快捷简便处理纷争。为此,本文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困惑《合同法》第73...
[摘要]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一、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1998年6月26日,将其使用的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42万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
【出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摘要】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关键词】保险代位权;功能;性质;适用范围【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旧《保险法》第68条改为新《保险法》第46条,否定人身保险适用保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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