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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代位权与代位权之诉讼
4、 论代位权诉讼
论代位权与代位权之诉讼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之规定,可以明确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然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才享有当事人的上诉、再审等诉讼权利。而我们所熟知,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审理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判决结果或是次债务人败诉或...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之规定,可以明确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 然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才享有当事人的上诉、再审等诉讼权利。而我们所熟知,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审理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判决结果或是次债务人败诉...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诉讼法问题亟待解决和论证。本文以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程序保障为基点,探讨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与管辖问题,剖析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阐述了适当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诉讼权利的合理性,并对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范围作了分析和论证。关键词: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管辖,诉讼标的,既判力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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