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为什么是物权不是债权(地役权是独立物权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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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为什么是物权不是债权(地役权是独立物权怎么理解)

一、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属于债权。

1、《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2、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物权法》第2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7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赁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另,《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房屋租赁,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仅限于房屋本身,而不是对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权。

二、民法典所称的物是指

民法典中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货物:即可交易的物品,包括商品、房屋、车辆等等。

2.不动产:指地面及其下部,空中和地下的自然物(例如土地、建筑物、管道等),以及与不动产财产性质相同的权利(例如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等)。

3.动产:指不属于不动产的其他物品,包括动物、器具等。

4.无形资产:指一些虽然没有实体但具有价值的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股权、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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