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公司可以不追诉吗?职务侵占罪主犯和从犯?今天给各位分享职务侵占公司可以不追诉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职务侵占共同犯罪如何区分主从犯、职务侵占共同数额判定、职务侵占归公安管吗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职务侵占公司可以不追诉吗
3、 职务侵占共同数额判定
4、 职务侵占归公安管吗
职务侵占公司可以不追诉吗
职务侵占罪既是公诉案件也是自诉案件,如果是私人企业的,起不起诉由企业自行决定,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则不是由企业决定起不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如何区分主从犯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徐某等5人经商谋确定,采用内外勾结的方法,由徐某等人联系客户、货物的收发、在UPS公司开设账户等,利用UPS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等13人在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职务便利,在货物的重量上做手脚,通过UPS公司运送货物至国外后只支付少量运费的方式从UPS公司偷逃运费(俗称逃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等5人、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被告人徐某等5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12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某等5人共同利用被告人林某等13人作为UPS公司工作人员各自的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共同数额判定是如何进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总额计算。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
一、职务侵占罪的侦查机关是公安吗
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是由公安机关立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指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三章183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人员犯罪;关于刑事诉讼六部委规定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指检察院直接侦查或法院直接受理的除外,显然职务侵占罪不在除外管辖之列。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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