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配偶权的特征有哪些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配偶权的特征有哪些呢以及配偶权属于人格权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4、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5、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6、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7、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0、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1、(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2、(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4、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5、(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16、(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7、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8、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9、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0、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2、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3、(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4、(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02l年婚姻法夫妻双可在异地办理,结婚,离婚了。
1、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配偶身份权就其法律属性分析,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2、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
3、该类权利本不属于身份权范畴,但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且仍在现实表现的男性中心文化氛围下,使婚姻成了扼杀女性人格权的牢笼,所以,近现代亲属法不得不将部分人格权的内容,反映在配偶身份权中。
4、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的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如同居权、互负忠实义务等
好了,关于配偶权的特征有哪些呢和配偶权属于人格权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