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划分(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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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划分(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

一、《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具体有哪些

1、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最低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依照公约规定,

2、①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3、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公约规定了承运人负责的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4、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17项广泛的免责事由,其中重要的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免责;火灾免责;承运人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罢工等免责;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行为免责;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和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免责。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公约所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可以放弃公约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约对于合同争议的管辖未作规定,对于诉讼的时效规定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

二、国际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是什么

1、-国际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签发单据的性质和相关费用的计收方式。

2、-国际货代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3、-国际货代签发的是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是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转让或背书给第三方。

4、-国际货代收取的是代理费,根据实际服务项目而定;无船承运人收取的是运费和其他服务费,根据自己的价目表而定。

5、-国际货代是指为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的中介服务,包括订舱、报关、报检、保险、仓储、转运等,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经营者。

6、-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并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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