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以及民办非企业有效期几年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政部门登记的,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非企业,不用办理工商登记。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所有民非单位须在2017年底之前办理三证合一,所以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民非单位,只需拿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民非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前往登记的民政部门,更换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现在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
1、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承办人审查资料,现场勘查。需要整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办件计时暂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或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提出不予许可决定意见;
5、制作打印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1、(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
2、(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5)验资报告(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领取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凭通知书,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1、所谓“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3、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2、(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3、(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5、(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7、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8、(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9、(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10、(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11、(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12、(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13、(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14、(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15、(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16、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8、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19、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2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2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2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2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1、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2、(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3、(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5、(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7、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8、(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9、(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10、(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11、(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12、(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13、(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14、(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15、(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16、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8、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19、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2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2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2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2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1、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3、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4、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5、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6、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民办非企业有效期几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