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有哪些类别的(公证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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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有哪些类别的(公证书的种类)

一、公证处的章是什么样子的

公证机构的印章,分为图章和刚印,一律为圆形。图章的直径为4.2厘米,刚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证机构名称,名称前段文字在五角形上方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个字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

二、什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1、一切以法律名义并且产生法律效率的书面文字均为法律文书。以不同部门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抗诉书;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2、行方面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方面有公证书、仲裁书等。

三、公证双证是什么意思

1、公证双证的意思就是,公证书双认证,意思就是我们办理好公证文书后,还需要将公证书送到外交部去办理认证,然后再到目的国使馆办理二次认证。

2、如果人在国外,要到国内同样如此,需要在该国外交部先认证,然后到中国驻X国使馆二次认证。

四、公证之后是不是有一份公证书

1、公证之后公证书一式几份,完全依照公证申办人的要求而定,并没有严格规定需要几份。

2、有的公证事项需要根据办理公证的人数来确定。公证书原则上当事人人手一份,有几个当事人那么就有几份;公证处、并留存一份公证文书备案代查。如果双方同意多出具几份的话,经过公证处允许,也是可以的。

五、什么叫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1、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常见种类有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等

六、一般证明与公证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证明范围、内容不同。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5、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

6、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

7、公证可以代替私证,私证则不能代替公证。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就必须办理公证,而不能以包括律师见证在内的私证代替公证。

七、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1.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2.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3.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4.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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