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行政许可法是程序法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行政许可法是程序法吗的知识,包括程序法的分类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4、三、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5、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7、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8、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9、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1、宪法是母法。法律是基本法。行政法规是部门法。行政规章部门内部的规定。
2、它们制定的机关不同,宪法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是省级以下的政府和行政部门制定的。
1、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指有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上级机关,如全国人大、省政府、各部委等。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执行许可项目的具体行政机关,如城建、公安等。
2、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2016年2月3日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正式的行政许可法律规范,该法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到实施机关,再到实施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费用,最后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故,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出国申请进行批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公务员出国审批是按照《公务员法》和《党员干部纪律条例》进行的。
行政许可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讼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分类方法: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