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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根据《湛江市麻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麻章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边坡村边坡经济合作社、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南夏村南夏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746公顷,回收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0.3597公顷,共1.9343公顷(合29.0145亩),拟作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东至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西至边坡土地、南至麻章区684县道、北至北至芦山林队。
总用地面积1.9343公顷(合29.0145亩),其中征收面积1.5746公顷(合23.6190亩),收回国有土地0.3597公顷(合5.3955亩)。
总面积为1.9343公顷,根据2021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农用地1.9343公顷,其中耕地0.0045公顷、园地0.0583公顷、林地1.5916公顷、草地0.2799公顷。
拟征收土地作为零售商业储备地及缝隙地,已纳入成片开发范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1〕7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分具体地类统一按135万元/公顷(9万元/亩)标准执行。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1.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2.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计算,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为36万元/亩。
3.社保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为准。
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麻章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麻章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1、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有青苗补助;因为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法规规定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和赔偿,农户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其中包括青苗补助;青苗补助是指对于在土地被征收前已经种植在地里的农作物,政府会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助
2、而且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具体政策,所得到的补助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青苗补偿,就是在国家征用征收农村耕地的过程中,需要对农村农民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助费等进行依法补偿后,才能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所以,必须对青苗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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