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物权法有什么规定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物权法76条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1、没有,小区内的绿地、道路一般都属于业主共有。
2、《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5、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6、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如果有居住权,也是物权法的规定内容,民法通则里什么时候有过居住权这三个字。物权法里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大陆是没有居住权这个概念的。
2、在中国,你是没有房屋土地的所有权的,或者说中国的房屋所有权是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3、如果是拆迁公司强拆,你可以去民事法院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排除妨害。
4、如果是政府强拆的行政行为,那就呵呵了,依照规定你应该配合完成执法,然后去复议,复议失败再上诉到行政法院.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5、未成年的子女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则不享有父母房屋居住权。
1、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公示原则说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3、第一个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比如买房屋或者买电视,买主什么时候拥有该房屋或者电视的所有权,以什么方式确定?某人因某种原因决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以什么方式确定共有权?房屋出售什么时候丧失所有权,以什么方式确定?这些都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问题,称为物权变动。
4、第二个方面,由于物权是排他的“绝对权”、“对世权”,要求成千上万的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14此必须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确定,让大家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该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物权的公信问题。
5、物权变动的规则与物权公信实际上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两个方面。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要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要进行登记;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比如人所有变为两人所有,也要进行登记;将不动产出售,还要进行登记。
7、登记之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动或者消灭才有效。要获得一个动产的所有权,要通过交付。比如买一台电视,就要通过交付,买主才有所有权,反之,要出售一台电视,要将其交付给买主,卖主才失去所有权。因此,物权变动的关节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这是一方而。
8、另一方面,要了解一项不动产属于准所有,就要查不动产登记簿。要了解动产属于谁,看谁占有它。简单地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要靠不动产登记簿标明四至界限,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9、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有关人员都能查阅、复制,因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性是最强的,最能适应市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保护权利人的要求。动产可能频繁移动,动产在准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各国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大同小异,方法简单,一日了然。如果不采取这种方法,而采取别的什么方法,必然使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1、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2、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4、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5、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6、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7、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8、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0、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11、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2、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13、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15、(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6、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17、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8、(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19、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0、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1、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2、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3、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4、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5、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6、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7、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8、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9、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31、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32、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4、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5、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6、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7、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8、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9、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0、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41、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42、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3、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4、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5、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6、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7、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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