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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
42、(一)审查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43、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证据资格指向证据能力。当案件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需要待鉴定事项予以支持,并且待鉴定事项对此存在较大的证明力时,法院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司法鉴定程序应当慎重启动。
44、(二)审查需鉴定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
45、由于案件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依据案件已有的各种间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通过事实推定来确定争议的案件事实,则无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其次,如果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亦可进行合理地判断,也应当避免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46、(三)审查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的可比性
47、《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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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三、四轮低速电动车。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具有脚踏装置、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等要求的电动两轮自行车。
2、二、2019年4月15日起,凡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我市销售。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或门店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3、三、所有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上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2019年10月起,我市将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的集中登记工作。
4、其中:(一)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携带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CCC认证证书等材料,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二)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且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车主于2020年3月31日前,携带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点,申领临时通行标志,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2年9月30日,过渡期满后,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三)三、四轮低速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上道路行驶。
5、四、2019年11月起,市市场监管、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将联合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对驾驶电动车各类严重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曝光。
6、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或门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一)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8、(二)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
9、(三)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的;
10、(四)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的;
11、(五)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
12、电动车主或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或消防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13、(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的;
14、(二)驾驶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以及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伞)的;
15、(三)驾驶三、四轮低速载人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6、(四)未在街道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的;
17、(五)电动车停放占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的;
18、(六)乱拉乱接线路,对电动车进行充电的。
19、五、从事外卖配送行业的电动自行车,须一律符合新国标、获得CCC认证。
20、六、广大市民购车前,须查看所购电动车的CCC认证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经销商拒绝提供的,请勿购买。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违标车辆,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21、七、对电动车治理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八、鼓励电动车主购买电动车专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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