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哪些呢?追尾事故要怎么处理好?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撞人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哪些、追尾事故要怎么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包庇交通事故肇事者构成了包庇罪吗,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追尾事故要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撞人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
追尾事故的处理方法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追尾事故责任划分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对于《解释》第5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以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是因其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在构成上存在相似性造成的。所以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从这个角度看,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后在一定程度上知道由此造成的后果,且又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最终造成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从发生状态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续,是对前行为的加重情节。这种加重情节是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为前提,即仍是以交通肇事罪这一先行犯罪的成立为基础的,是先行行为在结果情节上的加重...
2004年9月19日22时许,钱*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黑色风神蓝鸟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世纪城北门路口时,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韩国留学生李某撞倒,致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钱*清驾车逃离现场,又与其弟钱扬-水合谋,让钱扬-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其顶罪,并伙同钱扬-水多次对肇事车辆进行修复,毁灭其驾车肇事的证据。2004年12月20日晚,钱*清被抓获。钱扬-水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欲洗脱钱*清的罪责。在公安民警的追问下,钱*清、钱扬-水均供认了钱*清驾车肇事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被告人钱扬-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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