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的异同?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居间合同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点有哪些、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何联系和区别、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居间合同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居间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下: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
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行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不同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何联系和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联系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
(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
依《民法典》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二、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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